泰污男笔记 发表于 2020-11-15 23:16:34

泰国《民商法》中关于 “解散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很多在泰经营有限公司的老板应该都对泰国法律中对“解散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不是特别了解,比如公司可因哪些情形而解散,或哪些情形下有限公司会被法院下令解散,今天小编特意将泰国《民商法典》中解散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条文翻译整理如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解散有限公司
第1236条 有限公司因下列事由而解散,即:
(1)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的情形,并且该情形发生时;
(2)如果公司设立,有特别存续期限,当该期限届满时;
(3)如果公司设立,是为了完成某一特定业务,当该业务办完时;
(4)当有解散公司的特别决议时;
(5)当公司破产时。

第1237条 除此之外,法院可因下列事由裁定解散公司,即:
(1)如果在公司成立会议记录提交中有错,或公司成立大会举行有错;
(2)如果公司在登记日后一年内没有开展业务,或未开展业务已经届满一年;
(3)如果继续公司营业只能是继续亏损,且没有希望扭亏;
(4)如果股东人数减少至不足三人。
但无论如何,在公司成立会议记录提交中有错或公司成立大会举行有错的情形中,法院认为合适的,可以裁定让重新提交公司成立会议记录或让举行公司成立大会,以代替裁定解散公司。
对于以上法律条款中“公司一年不开展业务,将会面临被法院下令解散公司”这条,相信会让很多人都疑惑不解,因为在泰国注册完公司后无实际业务的空壳公司并不在少数,对此本所律师解释为“法院因这条下令解散公司是有限定条件的,只有当公司股东或法人代表因对公司目前现状或对分红等因素不满,并以此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诉求的,法院才会依据具体情况执行”。
因自身原因需要解散公司的,需要按照流程完成公司的注销,而泰国公司往往是属于”注册容易,注销难”,整个注销公司流程下来一般都是几个月时间,如果公司出现一些严重问题,甚至要花费一年多才能注销,且注销程序繁琐复杂,提交申请,公司清算,商业部,税务局,社保局,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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