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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国“代持股份”【刑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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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9 23: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代持股份就是所谓的聘用“人头”作为公司股份。在《外国人经营法案》对于外国人的定义为持有超过一半股份的公司为外籍法人,须申请外国人经营执照。聘请泰国人作为人头持有公司股份作为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从而享受到泰国公司的国民待遇。也就是说如是一家泰国公司,其经营范围不受限制,可投资于多种行业,这是外籍法人无法享受到的待遇。但聘请泰国人这种违规行为,如被查到会是怎么样的处罚呢?下面我们先了解《外国人经营法案》关于申请许可证的要求。

泰国政府为保护本国经济商业利益免受外国资本渗透及控制而推出了管制外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制外商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于《外国人经营法案》所谓的第一类,外国人被禁止投资的具体行业,例如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土地交易等;对国家安全和稳定、对文化艺术、传统、民间手工艺品、自然资源以及环境有影响的行业于《外国人经营法案》所谓的第二类,例如军备装置和国内运输等;以及本国同业还未具备竞争力,目前尚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行业第三类,例如:工程服务行业,夹板、胶合板、硬板纸或纸质生产及法律会计行业。

在《外国人经营法案》中归类为第一类行业完全禁止外商以独资方式申请外商经营执照,第二类允许外国申请外商经营执照,但依据第十五条款规定 “外国人从事第二类项目规定的行业必须有泰籍人或不受本法外国人规定限制的法人企业对该外国法人企业资本占有不少于百分之四十的股份,有适当的理由除外,部长可根据内阁批准下作出允许减少该投资比例的决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且该企业董事的泰籍人所占董事职位应不少于该企业全部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二”。总结来说泰国人在公司必须持股不少于百分之四十,以及泰籍董事人数比例不少于五分之二。至于第三类允许外国人全资持有股份,但申请营业执照须通过官方相对繁琐耗时的手续。

聘请人头的代持行为被发现,惩罚分为民事和刑事任何一种或两种并用。根据第三十六条款“泰籍人或不属于本法有关外国人规定的法人,对外国人未依照本法规定所获得批准经营的业务提供帮助或支持给予帮助或依据本法附录后规定不允许外国人经营的合伙业务,即未依照以上规定所获准经营业务的外国人或参与外国人的业务,但却表明是以该本人投资名义所经营的业务,或在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或任何法人企业中代替外国人持有的股份,以使外国人得以规避或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其经营活动的,也含盖外国人允许泰籍人士或非外国法人进行上述法律行为,应处以不超过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被处以十万泰铢至一百万泰铢的罚金,或两者并施。并由法庭依情况责令终止对上诉外国人的帮助或支持行为,或责令其终止参与的业务,或责令终止所持股份或参与合伙的行为。若违反或不履行法庭命令,违令期间按每日处以一万泰铢至五万泰铢的罚金”。

第三十六条款明确定义代持股份行为及相关惩罚。但代持股份为普遍现象,绝大部分外国人均以这方式存在。那可能会有人问,为何泰国政府能允许这种违法行为?其实政府从来没认真打击这现象,因为如真的采取行动了可能导致外国人大规模撤资。另外申请外国人经营许可的繁琐困难程度及费用也产生各上述的规避情况。举个例子,外国人热衷于投资经营的土地交易和开发被列为第一类的行业,为完全禁止外国人申请外国人经营许可的行业。如合法经营就必须寻找泰籍合伙人作泰方股东,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反之就需至少一位泰籍股东代持泰方股份。 有代持股份行为的最好遵循高调做事,低调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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