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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泰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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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00: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委任,在公司新成立时法律就要求必须委任至少一位董事,以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履行公司法律行为。泰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的定义有别于中国法律。泰国公司的法人代表为董事会成员,人数可至少一位至多位或依据实际需要而委任,至于中国公司法规定仅有一位公司法人代表。所以若公司章程中对某些董事没做出所谓的限制性行为,泰国公司中的任何一位董事均可代表公司履行法律行为。

公司法对于董事资格要求仅有两项,就是不得为破产者及无民事能力人士(第1154条)。法律规定破产者无资格成为董事,应指目前处于被法庭判决为破产者。泰国法律规定破产者的破产期限分别为三年和五年,所以若已满足破产期限的破产者就具备资格担任公司董事。无民事能力人士,依据《民商法典》第28条意指已被法庭判决为无民事能力人士的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须由其亲属向法庭递交请求书,并由法官审理后才判决为无民事能力人士。无法庭认可的还未能成为无民事能力人士,还是精神病患者。

董事会成员只有通过股东大会的委任或撤销才生效,一届董事的任期可为一年至两年。董事会成员可推选一位董事作为主席,其任期可以无期限或有期限(第1163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可规定至少几位董事出席会议才生效(董事会成员至少须由三位董事以上构成)。董事会的会议决议以大多数表决同意为准,若表决出现数量相等,可由董事会主席投票作决定。董事会的召开实践上由董事会主席发出邀请函,但公司法规定任何一位董事均可于任何时间要求召开董事会(第1162条)。
公司董事的职责依据第1168条大致可分为四项
(1)    实际支付股份资本
(2)    依法制订及保存各类账簿和其他法律要求的文件
(3)    依法发放分红或利息
(4)    依据股东大会的会决议执行
在本条款第二段里也规定没获得股东大会的同意,董事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性质相同的事务,以及从事与公司事务构成竞争的事务,不论为本身或第三方牟利,或以合伙人身份入伙无限合伙从事与公司事务性质相同的事务,以及从事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的事务。         

董事与公司,以及第三方之间的关系以《民商法典》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关系处理。换句话说,董事是受公司之委托,作为受托方处理公司事务,并且以受托人角色与第三方履行法律行为。若董事在履行股东大会委托事项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可对董事提告索赔。当公司不进行索赔诉讼时,任何一位股东有权单方对该董事起诉。该诉讼权利还包括对公司拥有债权的债权人,该债权人可要求对其执行诉讼权(第1169条)。反过来说,若董事向股东大会请求同意其行为,股东大会的会决议通过后,该董事就不须再对股东或公司负责。不对该董事行使同意表决权的股东于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六个月后,就失去对该董事的诉讼权利(第1170条)。

泰国公司法将股东大会分为普通股东大会和特别股东大会。普通股东大会须于公司设立后六个月内举行,其后至少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可在任何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召开(第1171条)。
特别股东大会由董事认为合适时机而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基于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即董事认为有必要时就可召开会议;第二为若公司亏损超过注册资本一半以上时董事就必须立即召开大会;以便董事向各股东解释亏损原因,第三为外若至少五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联名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第1172-1173条)。
股东大会出席股东若未能达到公司资本的最低四分之一以上者,该股东大会就无权审理任何事务。若由股东要求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超过约定时间一个半小时以上还未达到法定人数者,该股东大会必须取消。非股东请求召开的股东大会,在约定时间内无法达到法定人数者,可于其后14日内再次召开大会,本次大会不强制性要求达到法定人数(第1178-1179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分为举手表决及秘密表决。举手表决中,每一位出席大会的股东都拥有一票表决权,不分该股东持股数额。相反的,以秘密方式投票进行表决的,以每位股东所持每一股相当于一票表决权。公司也可由章程规范股东的表决权,例如一票表决权须由多少股份构成。在这种情况下,股份数额未达到要求的股东有权与其他股东联合起来达到该数额,并委托其中一位股东作为代表带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1182-1183条)。
股东大会中提议投票表决通常由举手表决方式进行,除非于表决结果产生之前或之时有至少两位股东要求秘密表决。大会表决结果必须以会议记录方式存于公司,不论其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若有股东要求进行秘密表决,投票表决方式的最终权由大会主席决定。出席大会股东表决结果出现相等票数时,这时大会主席有权行使再一次的最终表决权,不论表决方式是以举手表决或是秘密表决(第1190-1193条)。
股东大会除了审理普通决议以外,法律规定若某些事务须以特别决议才能通过。普通决议以大多数股东表决通过就生效,特别决议需要出席大会的四分之三以上股东通过才生效。依据《民商法典》关于公司法中特别决议的规定,包括以下六项事务
(1)    修改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公司章程
(2)    以增资方式发行新股份
(3)    发行新股是以现金以外的方式支付股金
(4)    减资
(5)    注销公司
(6)    合并公司
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除了上述表决权以表决票数比例不同之外,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也有所不同。普通决议的通知仅需至少提前7日分别于当地报纸刊登及挂号信封将邀请函邮递给各股东,但特别决议就需至少提前14日通知(第1099,1111,1220,1226, 1236,以及1238等条款)。
并非全部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都有权参加大会并投票表决。公司法于第1184, 1185及1186条分别列出三类股东被限制投票权,计有未缴纳全额股款的股东;与大会决议事项中以相关利益者角色出现的股东;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除非在大会召开前将股票交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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