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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暹罗拾贝 于 2024-8-25 14:49 编辑
Twitter号(X):@zimdmwng1
网络常用名:子墨大魔王
最近是听说“子墨大魔王”在中国被警方逮捕,
原因拍摄一些大尺度的Gv系列片。
在我们收到的群组内图片来看,
说是“子墨大魔王”已经被拘留一个月,
同时有消息预判可能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 网络风靡的“Gv:废土猎人”系列
《刑罚》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中国刑罚规定来看,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是刑事犯罪,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可能会涉及最高无期徒刑的监禁。
同时,还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网络上对于“子墨大魔王”刑事犯罪的情况,
以及对应的预判,显然没什么逻辑问题。
《刑法》所称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判断是否为淫秽物品,应该从物品的整体性去判断,不能因为物品有部分的淫秽色彩则认定为淫秽物品,而需对物品整体、客观的考量去判断。若是描绘性行为必须是具体的描绘。若是露骨宣扬色情,则必须是直接的宣扬色情形象,重点展露、表现人体的性器官。判断的结果要符合普通人正常认知。如果行为对象不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物品或者淫秽电子信息,不能构成犯罪。
而与人体生理、医学知识有关的科学著作并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也不视为淫秽物品。因此,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作品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包含某些色情内容,但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金牙大状律师网; https://www.jylawyer.com/special/zongshu/20231115/17145.html
对于淫秽内容的判定,
显然“子墨大魔王”拍摄的Gv已经充分满足这样的条件,
这并不是艺术片,或者文学作品,
赤裸的Gv显然逃不了“淫秽内容”的判定。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第四条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其实对于“情节严重”以及“情节非常严重”的判定标准,
如果对于一个百万粉丝的网红而言,
基本上很容易达到“情节非常严重”的标准,
但是否考虑传播行为在境外网站/平台,
对于境内影响有限等角度,
这个便是法官最后的判定。
但如果单纯按照“情节非常严重”这一条,
那足够“子墨大魔王”在监狱了踩至少10年(甚至无期徒刑)的缝纫机。
对于“子墨大魔王”被逮捕监禁的事情,
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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